在婚姻關系中,若一方未經配偶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(“小三”),這種行為是否能追回?答案取決于贈與的性質和法律依據。以下是具體分析:
關鍵判斷標準:財產性質
夫妻共同財產: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062條,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(如工資、投資收益)原則上為共同財產。若丈夫擅自將這部分資金贈與小三,妻子有權主張贈與無效,并要求返還。
個人財產:若贈與的是丈夫婚前個人財產或合法繼承所得,小三可主張贈與有效,妻子難以追回。
操作步驟:從證據到訴訟
收集證據:需提供轉賬記錄、聊天記錄(證明資金用途)、第三方消費憑證(如共同購買奢侈品)等,形成完整證據鏈。
協商優先:通過律師函或私下溝通要求小三返還,節省訴訟成本。
法律訴訟:若協商失敗,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主張“擅自處分共同財產”并請求返還。法院通常支持此類訴求。
特殊情形:部分追回的可能
若贈與資金已用于不可返還的消費(如醫療、教育),可要求折價賠償。
若小三明知資金來源為夫妻共同財產,法院可能判決全額返還;若其無過錯,可能酌情減少返還金額。
注意事項:
避免直接公開羞辱小三,否則可能被反訴侵犯名譽權。
訴訟需以“保護共同財產”為核心,而非單純道德譴責。
郭長紅
心理咨詢實操培訓講師、情感專家、創傷治療心理咨詢師、催眠治療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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段林
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、系統式家庭治療師、中國心理衛生協會會員、南京師范大學應用心理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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